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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中新網福建新聞正文

        保姆受傷雇主是否需要擔責?看福州鼓樓法院如何審判

          中新網福建新聞5月15日電(張卓怡)近年來,從家務清理到烹飪保潔,從母嬰護理到居家養老,家政服務市場需求加速釋放,家政保姆的價格也日益增加,越來越多人依托信息提供方尋找合適的家政保姆,提供家務勞動。

          家政保姆在雇主家提供日常家務受傷時,責任該如何分擔呢?近期,鼓樓法院審理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,明確了提供勞務者在家政服務中受傷的責任分擔,為雇主和家政服務提供者應盡的注意義務提供指引。

          2021年11月,王阿姨與雇主鄭先生、信息公司共同簽訂《家政服務合同》,約定王阿姨為鄭先生提供保姆服務,王阿姨依約上門為鄭先生提供家政服務。2022年1月4日下午,王阿姨踩在凳子上晾曬衣服時,凳子發生傾斜身體失衡,從凳子上摔下致左手受傷,后鄭先生立即將王阿姨送醫治療,出院診斷為左橈骨粉碎性骨折。出院后王阿姨訴至鼓樓法院,要求鄭先生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5萬余元。經確認,事發的陽臺配有撐衣竿及手搖式升降晾衣架,升降式晾衣架的鋼絲繩索部分較為顯眼,晾衣架的手搖裝置隱藏在陽臺墻體內。

         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,王阿姨及信息公司、鄭先生簽訂的《家政服務合同》約定,王阿姨向鄭先生提供家政服務,鄭先生支付相應的報酬,信息公司提供家政服務信息并收取相應的費用,因此王阿姨與鄭先生之間形成勞務關系。

          那么鄭先生是否需要承擔責任?首先,根據合同約定,王阿姨向鄭先生提供的是家居保潔、衣物洗滌、熨燙與保養、家庭采購、簡易家庭餐制作、看護孩童及嬰幼兒輔助護理、照顧老人或病人等普通家政服務,鄭先生并未安排王阿姨從事超越合同約定范圍的其他危險勞務;其次,鄭先生在接受勞務的場所提供了升降晾衣架及撐衣竿,在通常情況下已足以保障王阿姨晾曬衣物的安全環境,王阿姨作為專業的家政服務人員為鄭先生提供勞務,且根據《家政服務合同》約定的期限,事發時,王阿姨已在合同約定的場所提供勞務近兩個月,理應對工作環境較為熟悉,勞務場所陽臺安裝有手搖式升降晾衣架并配有撐衣竿,且升降式晾衣架的特征較為明顯,王阿姨作為對工作環境已較為熟悉的專業家政服務人員,其主張不知曉晾衣架可手搖升降,不符合常理。王阿姨在晾曬衣物時,放棄使用升降式晾衣架及撐衣竿等安全有效的操作方式,而是采用站上凳子掛取衣物的方式,其具有明顯過錯,由此導致自身摔倒的損害后果,應由其自行承擔。鄭先生作為雇主,已經為王阿姨提供了適當、安全的工作環境,且其在王阿姨受傷后將其送往醫院救治,積極履行救助義務,在本案中并無過錯,不應承擔責任。綜上法院判決駁回王阿姨的訴訟請求。王阿姨不服提起上訴,中院維持原判。

          個人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者受害的歸責原則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,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,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,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。因此,個人勞務關系中,提供勞務者因勞務受到損害,適用的是過錯原則,故雇主承擔的是過錯責任。關于接受勞務方過錯的認定。接受勞務一方對提供勞務一方負有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,但該義務不是無限的,而應與之能力相匹配,判斷其對于某項危害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,應考慮該危害是否可以預見、是否已采取措施避免等因素。

          法官提醒,作為雇主,應在接受勞務的場所提供合適的家務輔助工具和必要的防護措施,為提供勞務者創造適當、安全的工作環境,在安排工作時不應超越合同約定的范圍,并在傷害發生時提供及時、積極的救助義務。作為提供勞務者,在上門提供勞務前應經過專業的家政服務培訓,在從事家政服務時應選擇安全有效的操作方式,對自身的安全保障應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,避免采取可能產生受傷風險的服務方式。(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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