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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中新網福建新聞正文

        網絡平臺發“差評”是否侵犯他人名譽權?

          中新網福建新聞5月20日電(洪冰冰 潘喆)隨著自媒體時代的到來,人人都有麥克風。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熱衷于在自媒體平臺上發布“測評”信息分享自身體驗感受。但是,消費者享有“差評自由”的權利嗎?近日,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人民法院

          原來,在2023年9月,小珍在網絡平臺發布一篇關于其購車經歷的“筆記”,小珍希望通過發布該“筆記”為廣大網友“避坑”,提醒大家購車時要找個“靠譜”的銷售員,并將事先約定的內容寫進合同。

          小方則認為小珍將其本人的個人信息公布于網絡,進行謾罵、發泄情緒,已經嚴重影響其生活和工作。在此情形下,小方來到臺江法院起訴小珍,要求小珍立即停止侵害、恢復名譽、消除影響、賠禮道歉。

          臺江法院經審理認為,從小珍在網絡平臺發布的“筆記”內容來看,全文大篇幅描述的內容為其作為消費者的購車經歷、感受及評價,均是基于購車過程中發生的客觀事實,雖提及汽車銷售商的銷售代表小方,但根據一般大眾的理解,“不靠譜”一詞不屬于以暴力、謾罵等方式貶損名譽的侮辱詞語,亦沒有過分超出社會公眾認可的價值觀念,不應認定為侮辱行為,而小方作為車輛銷售服務人員,面對消費者所提出的服務質量評價,只要該評價不超出必要限度,其應有比一般社會公眾更高的容忍度。

          小珍在評論中提到小方在“提車時全程臭臉”,是基于其接受小方銷售服務的客觀事實作出的主觀感受描述,屬于消費者基于客觀事實對銷售服務人員作出的批評、評論,且言辭并未過分偏激,不應認定為捏造或夸大事實的誹謗行為。綜上,小珍在網絡平臺發布“筆記”的行為并未侵犯小方的名譽權。

          法官提醒到,互聯網并非法外之地,消費者在網絡平臺上對產品和服務質量進行評價時,應遵循“合法、客觀、真實”的原則,即便是負面評價也要有理有據才有可信度。對于商家和服務人員而言,網絡差評是刪除不盡的,“玻璃心”是不可取的,應當正視消費者提出的意見,不斷提升產品和服務品質,才能立于市場不敗之地。(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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